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受上級財政主管督導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電子作業科: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之稽徵,租稅教育宣導、違章處理。
二、財產稅科: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違章處理,各項欠稅及財務罰鍰
三、行政科:文書、出納、管考、庶務、檔案、施政計畫、稅務行政救濟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科長、稅務員、科員、稽查、助理稅務員、辦事員。
第 5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並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