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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6582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條文.pdf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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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府行法字第10400123840號 令 制定發布
2.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府行法字第1120065821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