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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6582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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