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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衛健字第11300309001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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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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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民自主健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三年且年滿三十歲以上者,每兩年申請乙次為限。
 

三、本要點健康檢查地點,由申請人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檢查。

三十歲以上至三十九歲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以實支醫療收據檢查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八補助之,另百分之十二為個人部分負擔金額,不予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四十歲以上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以實支醫療收據檢查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八補助之,另百分之十二為個人部分負擔金額,不予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四、本要點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一般抽血檢查及以下各款檢查項目之 一,補助金額如附表。但以下指定檢查項目,單項收費額度逾該年齡層最高補助金額者,不在此限:

(一) 超音波(腹部、乳房、攝護腺、血管、心臟,五擇一)。

(二) 上消化道內視鏡(胃鏡)檢查。

(三) 大腸鏡檢查。

(四) 電腦斷層檢查。

(五) 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限女性四十五歲(含)以上、男性六十五歲(含)以上)

(六) 核磁共振檢查(MRI)。

(七) 正子掃描檢查。
 

五、受檢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申請表。

(二)公、私立醫療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康檢查之註記)。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受檢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受檢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另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為提供健康檢查服務,得與全國合法設立醫療院所簽訂「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行政契約」,並由特約醫療院所代為申請補助款項。

本縣醫療院所代申請補款對象為三十歲以上之縣民。本縣以外之醫療院所代申請補款對象限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

申辦時須檢附第五點個人申請補助相關文件外,另檢附受檢人及金額之清冊、醫療院所存簿封面影本及受檢者部分負擔收據副本,受檢者與醫療院所雙方需於申請表上註明:
「本人(受檢人名字) 已自行支付新臺幣(部分負擔金額)元,並同意由(受檢醫療院所名稱)代為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本補助款項新臺幣(補助金額)元,雙方合意,特此證明」字樣並簽章。
特約醫療院所之簽約、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檢查項目等相關規定由金門縣衛生局另定之。


七、申請人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院所實施多次或單次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符合本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者,應於第一次受檢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以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附表                                            ( 單位:新臺幣)

年齡 類別 年齡層
最高補
助金額
高階篩檢項目(如備註) 最高補助金額
30-39歲 一般民眾 3,500元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2,500元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3,500元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3,5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3,500元
中低收入戶
 
4,000元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2,500元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3,500元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4,0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4,000元
40歲以上 一般民眾 5,000元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2,500元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3,500元
3項以上(需包含一般抽血
檢查)
5,000元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5,0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5,000元
 
中低收入戶
 
8,000元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2,500元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3,500元
3項以上(需包含一般抽血
檢查)
5,000元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8,0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8,000元
 

備註:
  1. 超音波(限腹部、攝護腺、乳房、血管、心臟:五項擇一計算)、上消化道內視鏡(胃鏡)檢查、大腸鏡檢查、電腦斷層檢查、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核磁共振檢查(MRI),正子掃描檢查。

2. 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限女性四十五歲(含)以上、男性六十五歲(含)以上。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