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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保字第1070036583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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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民自主健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三年且年滿三十歲以上者,每兩年申請乙次為限。
 

三、本要點健康檢查地點,由申請人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檢查。

三十歲至三十九歲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檢查費用總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以下,按實支金額補助之,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四十歲(含)以上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檢查費用總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按實支金額補助之,最高新臺幣五千元。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四、本要點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一般檢查及以下各款檢查項目之 一,補助金額如附表。但以下指定檢查項目,單項收費額度逾該年齡層最高補助金額者,不在此限:

(一) 超音波(腹部、乳房、攝護腺,三擇一)。

(二) 上消化道內視鏡(胃鏡)檢查。

(三) 大腸鏡檢查。

(四) 電腦斷層檢查。

(五) 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限女性四十五歲(含)以上、男性六十五歲(含)以上)

(六) 核磁共振檢查(MRI)。

(七) 正子掃描檢查。
 

五、受檢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申請表。

(二)公、私立醫療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康檢查之註記)。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當事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另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為提供健康檢查服務,得與全國合法設立醫療院所簽訂「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行政契約」,並由特約醫療院所代為申請補助款項。

本縣醫療院所代申請補款對象為三十歲以上之縣民。本縣以外之醫療院所代申請補款對象限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

申辦時須檢附第五點個人申請補助相關文件外,另檢附申請人及金額之清冊、醫療院所存簿封面影本,受檢者與醫療院所雙方需於收據上註明:

「本人(受檢人名字)未支付健康檢查費用(本次申請補助金額)元,並同意由(受檢醫療院所名稱)代為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本補助款項,雙方合意,特此證明」字樣並簽章。

特約醫療院所之簽約、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檢查項目等相關規定由金門縣衛生局另定之。
 

七、申請人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院所實施多次或單次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符合本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者,應於第一次受檢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以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