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弱勢及急難縣民適時給予必要之照顧,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民俗節日。
三、本慰問金發給對象: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不含公費收容安置者))。
四、本慰問金發放標準:
每節每戶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五、發放時間:
由各鄉(鎮)公所配合本府於三節前辦理發放。
六、各鄉(鎮)公所於本府辦理慰問後,由各鄉(鎮)公所分別繕造受慰問者印領清冊送本府
辦理核銷。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