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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1140026485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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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辦理區段徵收,以配合地方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促進本縣新社區之開發建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區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事項。
  (二)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五)關於區段徵收地上物拆遷補償及救濟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有關事項。
  (八)關於區段徵收之管制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協調、聯繫及諮詢等事項。

三、本會由縣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副縣長為副主任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參議一人。
(三)民政處長。
(四)財政處長。
(五)城鄉發展處長。
(六)工務處長。
(七)地政局長。
(八)主計處長。
(九)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名擔任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地政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地政局派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區段徵收工程,對其自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七、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平均地權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於區段徵收業務完成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