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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130101685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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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慎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之裁處,減少爭議並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建築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附表各項違規情形,如有個別特殊情況者,經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得敘明理由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其處罰。

四、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案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並列為專案列管與加強取締場所:
(一)罰鍰金額累計達新臺幣達六十萬元以上者。
(二)本基準附表項次壹及項次貳所列之違規事件,情節重大或致人傷亡者。
(三)其他經認定有必要者。
前項經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
(一)停止供水供電事由已改善完竣,並檢具明確事證。
(二)申請人為建築物使用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使用同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