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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65891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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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每學期應依收費基準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代收費:家長會費。
         二、代辦費:簿本費。
         前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

第三條   學校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使用收費單據。

第四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家長會費,不予退費。
         二、簿本費如已購買者發給簿本;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之代辦費金額。 
         前項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準,退費時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書,並列出所退費用數額。

第五條   學生轉入學校就讀者,依學校收費標準收取,如有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