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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00360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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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認定事宜,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指金門縣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私立幼兒園。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由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提供適性教育服務、人力資源、輔具及相關協助後,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減少班級人數。
 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至三人,但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經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其班級酌減人數得依審核結果為之。

四、經校內評估,需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並備齊「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彙整表」(附表一)、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後,函報本府轉請鑑輔會審核,函報日程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五、新提報及跨階段轉銜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輔會於審查身分與安置班別時,依本標準一併審核該生就讀普通班得減少之學生及幼兒人數。

六、考量所有學生及幼兒就學權益,各校應在新學年度編班時,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作業。若學期中有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轉銜入校或有新鑑定個案,無法即時減少班級人數,應於新學年重新編班時進行調整。

七、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應考量班級人數之多寡,其減少班級人數原則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如附表二。
(二)國民教育階段如附表三。

八、為鼓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接受在家教育之學生及幼兒部分時間至普通班融合,得依實際參與普通班狀況減少普通班級學生及幼兒人數。

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之學生及幼兒人數經鑑輔會審核通過後,除該生需求改變經校內特推會決議須做重新評估外,其得減少之學生及幼兒人數於當次鑑定安置結果年限內有效。

十、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