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表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2009445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為弘揚尊師重道,激勵教師發揚教育專業精神,表揚特殊優良事蹟,以提高教育效果,促進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本縣現任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

三、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推薦接受特殊優良教師表揚者年資需滿五年以上,且均應在推薦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者。
  (二)積極條件: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具有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推薦名額:
  (一)每校依所屬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人數(含所附設幼兒園)得推薦參加遴選表揚一人,三十人以上者得推薦二人,之後每增十五人得增推薦一人。
  (二)校長部分:校(園)長每年得遴選一至二人接受表揚,其人選由教育處就表現優良之校(園)長推薦之;或由校(園)長五人以上連署推薦之;另校(園)長亦得自行報名參加遴選表揚。

五、推薦程序:
   (一)初選:
    
1、各校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完成初選。
    2、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初選評審,並填具推薦、積點表及查核表,事蹟採計以最近五年為限,報送教育處彙辦。
  (二)決選:
    1、教育處審核各受推薦教師積點表。
    2、依績點分數排名列表,提評選委員會討論。
    3、召開金門縣政府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會議,完成評選。

六、曾接受特殊優良教師及師鐸獎表揚未滿十年者,不得推薦表揚;曾接受表揚滿十年再送推薦者,服務年資計算應由得獎次年重新起算。

七、遴選表揚名額:
(一)縣級表揚二十二名。
(二)前項表揚名額按國中、國小、幼兒園教師人數比例產生為原則。
(三)校(園)長表揚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四)國立金門高中、國立金門農工各推薦一位教師以外加名額方式接受本府表揚。

八、獎勵:
   (一)頒發獎座或獎狀。
   (二)頒發獎金新臺幣伍千元。
   (三)教師節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