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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30012578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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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目標: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獲得適切服務。

  ()社區居住以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者,提供住宿的空間,解決因為交通因素,而無法接受服務的成人身心障礙者。

  ()整合醫療、教育、就業及福利服務資源,對成人身心障礙者提供社區化小型化的服務,提高生活品質,幫助成人身心智障礙者能有機會在社區內獨立生活。
 

 三、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承辦單位:

   1.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依法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指依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或公益社團(法人),並於其捐助或組織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3.前開補助對象以本縣機構、團體為優先,全國性團體次之。
 

四、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五、補助原則: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辦理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之居住單位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項目。惟申請單位計畫經送中央核定經費補助不足者,本府得視實際辦理情形依補助項目及基準酌予補助。

六、服務方式:

  ()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本縣18歲以上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且經需求評估或受補助單位之專業團隊評估有該需求者。服務對象以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為優先補助。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服務人數:每一居住單位(指:整個居住處所)提供至多6名身心障礙者接受服務。

  ()收費標準:由受補助單位自行決定是否向受服務者收取費用及費用額度,惟所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額度每月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整,且應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並先報本府核定後始得為之,受服務者不得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人力配置:

   1.服務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社工員得為兼任,教保員為專任):

    (1)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得為兼任,其中社工員部分,受補助單位如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以機構既定服務編制人力兼辦社區居住。

    (2)每位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服務人數不得超過25人;每位教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最多以2個為限。

   2.服務單位應建立專業服務團隊完整人事檔案,並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登載專業服務團隊相關資訊。

   3.專業服務團隊任用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需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小時且含2小時身心障礙者性教育或性別平等教育(按在職月份依比例計算,10月以後到職經認定受訓有困難者不再此限),參與課程內容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

   4.申請時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工作契約書,並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如專業服務團隊成員於年度計畫執行中若有更替之必要,需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於10日內函報本府備查,並完成系統資料更新。

  ()督導機制:

   1.服務單位應建立督導機制(至少含方式、內容、頻率等項目),定期召開督導會議(內督或外督),每季至少1次,並有完整會議紀錄。

   2.服務單位應回應或處理督導所提建議並有紀錄。

  ()服務場地規劃及公共安全:

   1.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且應提供安全、衛生、合適之環境及完善設備,居住服務地點為租賃住宅,房屋租賃期間至少需3年以上。

   2.社區居住服務地點之最高服務使用人數依場地樓地板面積計算,平均每位服務使用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6.5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人數不超過6人,居住單位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需與其他服務之空間明確、完整區隔,各服務間不互相影響)。另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

   3.建築物達6層者,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並經查合格予以備查或復核合格。

   4.消防安全設施需定期維護檢修,依規定辦理申報備查,並至少每年辦理1次夜間逃生演練,且有講習與演練過程資料。

   5.為考量行動不便者接受服務之便利及安全,服務地點使用房舍請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H2類規定,選擇設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之無障礙設施;若試辦地點選擇6層以上之建築物者,除上述設施外,須設有昇降設備。

   6.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受補助單位之服務內容應涵蓋以下向度,並針對7個向度列出服務方式與規劃。

   1.日常生活活動支持:協助服務使用者個人衛生習慣之養成、衣著照應、家事處理技巧、家務管理方式、金錢支出原則…等,並訓練於居住環境遇到緊急狀況之應變能力。

   2.居住環境規劃:地點與房屋樣式之選擇、設施設備之規劃(包含無障礙空間之考量)、室友或房友的選擇。

   3.住民健康管理協助:協助服務使用者養成均衡飲食及規律運動之習慣,以維持適當體適能,並了解其就醫需求與用藥習慣,並提供行為、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等服務,以維持身心健康。

   4.住民之社會支持:透過共同討論生活公約的制定,協助其尊重彼此,以建立規範和促進人際關係的互動;安排住民間同住寢室共享服務空間以增加互動,促進其情感交流。

   5.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連結交通服務與支持,鼓勵服務使用者參與社區休閒娛樂及社團活動,以培養個人嗜好與興趣;透過社區購物及使用社區公共設施,增加其與社區鄰里互動之機會;透過拜訪朋友與家人,強化服務使用者社會資源連結力。

   6.日間服務資源連結:提供其他單位辦理之活動,並鼓勵服務使用者踴躍參加;針對有工作能力之服務使用者,媒合與協助其就業,培養其逐步養成獨立自主生活的能力。

   7.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定期辦理家庭座談會,增加服務使用者與家人互動之機會,並協助其與家人溝通上的問題,進而改善服務使用者與家人關;提供相關福利資訊及親職教育,引導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

   8.住民權益維護:提供選擇給服務使用者自我決策、自我保護(避免受虐及剝削),期培養其自我倡議的能力。

   9.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設施設備及修繕費:補助據點之設施設備、必要辦公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

1.新開辦之社區居住據點第一年獎助據點之設施設備、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必要辦公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每一居住單位獎助金額,以核定服務個案人數計算,每名個案獎助30萬元,已核定在案居住單位,不得再申請補助。
2.已設置且持續辦理之社區居住據點獎助據點之設施設備、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必要辦公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已接受獎助開辦設施設備之居住單位,須於營運滿五年後,始得再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每一服務據點每五年獎助額度以20萬元為限。
(二)房屋租金:每一居住單位每月最高補助2萬元;此用本府無償提供之公有場地者,不予補助。
(三)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10%。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
(四)據點基礎服務費:補助金額視每一居住單位之實際服務人數,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據點基礎服務費支付或調高本項專業服務人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或業務費等營運所需費用。
1.補助金額標準:補助金額視每一居住單位之實際服務人數(附件八)。
(1)每一居住單位有提供假日服務之據點,每服務一名個案每季最高補助8萬1,250元整,每據點每年最高得獎助6人,共計195萬元整。
(2)每一居住單位未提供假日服務之據點,每服務一名個案每季最高補助5萬6,250元整,每據點每年最高得獎助6人,共計135萬元整。
(3)開辦兩年以上據點,如申請之前一年度服務使用率(含結案人數)未達80%,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80%;未達70%,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75%;未達60%,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70%。
(4)服務據點所聘全職教保員其中有ㄧ人之薪資未達每月3萬7,700元或全職生活服務員其中有一人之薪資未達每月3萬7,700元,該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90%。
(5)服務提供單位各類專業人員配置,如未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者,最高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95%,至多獎助3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80%。各類專業人員出缺致未符規定者,其當月已遞補達應配置人數者,仍予獎助當月全額據點基礎服務費。
2.補助金額支用項目包括:
(1)專職社工員:每一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1名社工員(至多兼辦2個居住單位),依「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辦理。
(2)專職社工員績效加給:每一受補助單位社工員兼辦第2個居住單位,每人每月最高績效加給3,000元,最高得補助13.5個月,含年終獎金。
(3)專職教保員:每一居住單位最高補助1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萬7,700元,最高得補助13.5個月,含年終獎金。
(4)生活服務員:服務提供單位得依需求聘僱生活服務員,以協助執行生活照顧服務及夜間值勤等工作,每一居住單位最高補助1人,且每位生活服務員服務之據點不得超過二個,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萬3,700元,最高得補助13.5個月,含年終獎金。
(5)勞健退: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費用,依實際受補助專業人員數補助,須檢附原始憑證核銷覈實支付。
(6)業務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
(7)其他。
3.為促進專業人員久任,本計畫相關久任機制得依金門縣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人員穩定及久任計畫規定辦理。
4.本項服務人員同時兼任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服務方案工作人員者,不得重複領取服務費獎助。但以兼任方式請領本項獎助者,不在此限。
(五)外聘督導及教育訓練費: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補助督導/講師鐘點費、督導/講師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膳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8萬元。
(六)友善社區:補助每單位計畫辦理對社區民眾有關身心障礙權益宣導活動,並有多種管道宣傳,如:宣傳品、DM單張、平面媒體、廣播電視、網路、車體廣告、講習等等。每一單位限申請一次,最高補助3萬元。

(七)本方案補助經費依各經費項目核實撥付,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超過補助總經費部分,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


八、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定通過後始核撥經費 ;受補助單位倘為延續性申請可追溯 至當年度11日。

  ()申請時間:依本府公告為準,於該年 度計畫公告後 30 日內提出申請,本府審查後,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查,申請單位需於申請期間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等,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於申請期間向本府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公文及申請表(附件1)

  2.經費預算表(附件2)

  3.專業服務團隊名冊(3)

  4.計畫書 (附件3)

  5.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6.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

  7.居住服務地點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居住服務地點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自有者免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明、居家安全防護計畫(緊急狀況處理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居住單位使用建物樓層未達6層者,依住宅、集合住宅類(H2)免附)、房屋屋況檢核表(1)、房屋設施檢核表(2)、居住空間平面圖(需加註個空間面積,及標示住民與教保員居住空間)。

8.住民申請服務表(表4)。

9.住民需求評估報告(結果須為建議使用本項服務)。

  10.申請單位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如附件13、14)

  ()審查作業:

   1.資格審查:由本府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2.內容審查:

    (1)由本府邀集社會福利學者專家等至少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但申請補助案件在三案以下者,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本府審查合於規定
      並簽報核定後實施。

    (2)已接受本府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者﹙如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不予補助。

   3.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核定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依規定辦理後續計畫修正與函覆開辦日期等事宜。

  ()執行及核銷:

   1.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10日前及1215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統計報表及服務概況表。另需配合本府實際查核營
        運情形,為每季查核1次,抽查則不定期得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2.核銷與成果報告最遲需當年度12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
        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3.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每季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4)

    (2)補助經費實支對照表(附件5)

    (3)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6)

  (4)經費支出黏貼憑簿(附件7):本府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另支出收據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並請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

           證用紙上且於接縫處核章。

  (5)個案名冊。(附件8)

  (6)服務費用印領清冊(附件9)

(7)專業人員名冊(附件10)

  (8)上半年/年度成果報告書。(附件11、12)

  ()補助款之預撥

   1.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戶,並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2.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
        年1215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督導與考核:為了解社區居住單位實際運作情形,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受補助單位業務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對於監督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有關經費使用情形,應按一般會計公認原則及稅法規定,開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本府之查核,另由受補助單位每月檢具報表送府備查,如有與原
        訂計畫不符情形且未事先函報本府同意變更者得不予補助。

   2.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確實登打前一個月之統計資料,本府將不定期登錄瞭解業務執
        行狀況,若有未定期登打之現象,將通知限期改善。

   3.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聯繫會報或相關輔導、會議、訓練,並提交相關資料俾供本府邀請之專家學者進行督導及管考事宜。

   4.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評鑑指標」,依「服務管理」、「專業服務」、「服務效益」及「創新服務及特色」四大
        面向辦理,評鑑優等(分數達90分以上)之單位得免評鑑1次,評鑑未達乙等(分數未達70)之單位,次年度將不予補助。評鑑成績亦將納入次年補助之參據。

   5.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本府得終止補助,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未依核定計畫及補助項目執行者。

    (2)不辦理本補助計畫規定之服務項目者或擅自將受補助之設施設備全部或部份移轉、出借、出租予第三人。

    (3)擅自利用本補助之設施設備辦理服務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4)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府查核督導。
 

九、經費及來源

本計畫經費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本府自籌款支應,經費用罄後即停止受理申請及補助。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