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目標: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獲得適切服務。
(二)社區居住以提供18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者,提供住宿的空間,解決因為交通因素,而無法接受服務的成人身心障礙者。
(三)整合醫療、教育、就業及福利服務資源,對成人身心障礙者提供社區化小型化的服務,提高生活品質,幫助成人身心智障礙者能有機會在社區內獨立生活。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 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
四、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五、補助原則: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辦理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之居住單位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項目。惟申請單位計畫經送中央核定經費補助不足者,本府得視實際辦理情形依補助項目及基準酌予補助。
六、服務方式:
(一)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縣18歲以上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且經需求評估或受補助單位之專業團隊評估有該需求者。服務對象以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為優先補助。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人數:每一居住單位(指:整個居住處所)提供至多6名身心障礙者接受服務。
(三)收費標準:依受補助單位規劃,訂定收費項目及標準函報本府備查,一般戶每一個案每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中低收入戶每一個案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150元,低收入戶免負擔。
(四)人力配置:
- 服務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社工員(師)及教保員(其中督導、社工員(師)得為兼任,教保員為專任):
(1)督導、社工員(師)得為兼任,其中社工員部分,受補助單位如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以機構既定服務編制人力兼辦社區居住。
(2)每位督導或社工員(師)服務人數不得超過25人;每位教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最多以2個為限。
- 服務單位應建立專業服務團隊完整人事檔案,並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登載專業服務團隊相關資訊。
- 接受本補助計畫之專業人員需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小時。另每年需完成6小時身心障礙性教育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以及6小時嚴重情緒行為正向支持訓練課程(按在職月份依比例計算,10月以後到職經認定受訓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參與課程內容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另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派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外聘督導會議、個案研討、專業課程等相關專業會議。
- 新任人員應於到職後3個月內接受至少8小時專業訓練(如:日間服務的設立理念、組織架構、人事規章、認識同仁、工作環境、工作技巧、工作相關表單等)。
- 接受本補助計畫之專業人員任用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人事異動應於異動前5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府備查,函報時需檢附性侵害犯罪查閱維護報表、查閱名單、同意書(附件15)及身分證影本,若逾期函報超過2次者,將於期末輔導查核時予以扣分。惟專業人員到職未滿1年者,人事異動則需於異動後5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府備查。
- 執行本補助計畫之專業人員若有請假超過3日(含)以上,應提前5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府備查,並落實職務代理人機制,以利服務據點穩定營運。
- 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各據點全時段須至少配置一名專業人員值班,另社工人員(師)應配合業務需求,每月排班,應至少排定4次以上晚間至20時之上班時段。
(五)督導機制:
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專業督導制度,內督至少每1季召開一次內督會議,外督至少每2個月召開一次外督會議,督導內容應包括專業知能提昇及服務使用者問題討論,上開會議紀錄應於每季核銷呈現,原則上外督會議與內督會議不可於同一個月進行,請提前核備每一季內督與外督導計畫;另本府設有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培力計畫,因此,本計畫不予補助內督費用。
(六)服務場地規劃及公共安全:
-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且應提供安全、衛生、合適之環境及完善設備,居住服務地點為租賃住宅,房屋租賃期間至少需3年以上。
-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之最高服務使用人數依場地樓地板面積計算,平均每位服務使用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6.5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人數不超過6人,居住單位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需與其他服務之空間明確、完整區隔,各服務間不互相影響)。另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應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進行投保)、火災保險費、辦理活動相關保險規定辦理。
- 建築物達6層者,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並經查合格予以備查或復核合格。
- 消防安全設施需定期維護檢修,依規定辦理申報備查,並至少每年辦理1次夜間逃生演練,且有講習與演練過程資料。
- 為考量行動不便者接受服務之便利及安全,服務地點使用房舍請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H2類規定,選擇設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之無障礙設施;若試辦地點選擇6層以上之建築物者,除上述設施外,須設有昇降設備。
-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七)服務內容:受補助單位之服務內容應涵蓋以下向度,並針對7個向度列出服務方式與規劃。
- 日常生活活動支持:協助服務使用者個人衛生習慣之養成、衣著照應、家事處理技巧、家務管理方式、金錢支出原則…等,並訓練於居住環境遇到緊急狀況之應變能力。
- 居住環境規劃:地點與房屋樣式之選擇、設施設備之規劃(包含無障礙空間之考量)、室友或房友的選擇。
- 住民健康管理協助:協助服務使用者養成均衡飲食及規律運動之習慣,以維持適當體適能,並了解其就醫需求與用藥習慣,並提供行為、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等服務,以維持身心健康。
- 住民之社會支持:透過共同討論生活公約的制定,協助其尊重彼此,以建立規範和促進人際關係的互動;安排住民間同住寢室共享服務空間以增加互動,促進其情感交流。
- 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連結交通服務與支持,鼓勵服務使用者參與社區休閒娛樂及社團活動,以培養個人嗜好與興趣;透過社區購物及使用社區公共設施,增加其與社區鄰里互動之機會;透過拜訪朋友與家人,強化服務使用者社會資源連結力。
- 日間服務資源連結:提供其他單位辦理之活動,並鼓勵服務使用者踴躍參加;針對有工作能力之服務使用者,媒合與協助其就業,培養其逐步養成獨立自主生活的能力。
- 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定期辦理家庭座談會,增加服務使用者與家人互動之機會,並協助其與家人溝通上的問題,進而改善服務使用者與家人關係;提供相關福利資訊及親職教育,引導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
- 住民權益維護:提供選擇給服務使用者自我決策、自我保護(避免受虐及剝削),期培養其自我倡議的能力。
- 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設施設備及修繕費:補助據點之設施設備、必要辦公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
- 新開辦之社區居住據點第一年獎助據點之設施設備、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必要辦公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每一居住單位獎助金額,以核定服務個案人數計算,每名個案獎助30萬元,已核定在案居住單位,不得再申請補助。
- 充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已接受本府補助開辦設施設備費之服務據點,須於營運滿5年後,始得申請。每一服務據點每5年獎補助額度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購置設施設備時,以具有「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認證之產品為優先,惟受補助單位需編列10%自籌款配合辦理。另受補助單位以本補助案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列於財產清冊列管,並定期盤點作成紀錄。
(二)房屋租金:每一居住單位每月最高補助2萬元;此用本府無償提供之公有場地者,不予補助。
(三)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10%。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
(四)據點基礎服務費:補助金額視每一居住單位之實際服務人數,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據點基礎服務費支付或調高本項專業服務人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或業務費等營運所需費用。
- 補助金額標準:補助金額視每一居住單位之實際服務人數(附件8)。
(1)每一居住單位有提供假日服務之據點,每服務一名個案每季最高補助8萬1,250元整,每據點每年最高得獎助6人,共計195萬元整。
(2)每一居住單位未提供假日服務之據點,每服務一名個案每季最高補助5萬6,250元整,每據點每年最高得獎助6人,共計135萬元整。
(3)開辦兩年以上據點,如申請之前一年度服務使用率(含結案人數)未達85%,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80%;未達80%,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75%;未達70%,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70%;未達60%,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65%。
(4)服務據點所聘全職教保員其中有ㄧ人之薪資未達每月3萬7,700元或全職生活服務員其中有一人之薪資未達每月3萬7,700元,該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90%。
(5)服務提供單位各類專業人員配置,如未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者,最高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95%,至多獎助3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80%。各類專業人員出缺致未符規定者,其當月已遞補達應配置人數者,仍予獎助當月全額據點基礎服務費。
(6)假日服務認定原則:
甲.個案有支持需求且於假日有入住社區居住據點之事實。
乙.據點每年假日有二分之一以上天數提供服務。
丙.應有假日服務工作人員班表及出勤紀錄。
丁.應比照平日服務模式,以實際進入據點提供服務為原則。
戊.工作人員假日提供服務時間,仍應依個案需求提供並彈性調整。
- 補助金額支用項目包括:
(1)專職社工員(師):每一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0.5名社工員(師), 2個居住單位補助1名社工員(師)。補助金額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規定辦理。
(2)專職社工員(師)績效加給:每一受補助單位社工員(師)兼辦第2個居住單位,每人每月最高績效加給新臺幣3,000元,每年最高補助12個月。
(3)專職教保員:補助金額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規定辦理。
(4)生活服務員:補助金額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規定辦理。
(5)勞健退: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費用,依實際受補助專業人員數補助,須檢附原始憑證核銷覈實支付。
(6)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費:於離島地區提供直接服務之專任人員(社工員(師)、教保員、生活服務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000元,每年最高補助12個月,相同性質之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7)業務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
(8)其他。
- 為促進專業人員久任,本計畫相關久任機制得依金門縣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人員穩定及久任計畫規定辦理。
- 本項服務人員同時兼任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服務方案工作人員者,不得重複領取服務費獎助。但以兼任方式請領本項獎助者,不在此限。
(五)外聘督導及教育訓練費: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補助督導/講師鐘點費、督導/講師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膳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六)友善社區:補助每單位計畫辦理,為使住民融合社區參與各鄉鎮社區發展活動,並有多種管道,如: DM單張、平面媒體、廣播電視、網路、車體廣告、講習活動等等。每一單位限申請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七)本方案補助經費依各經費項目核實撥付,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超過補助總經費部分,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
八、實施方式: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定通過後,依規定辦理預撥經費;受補助單位倘為延續性申請可追溯至當年度1月1日。
(二)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查,申請單位需於申請期間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等,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於申請期間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 公文及申請表(附件1)。
- 經費預算表(附件2)。
- 專業服務團隊名冊(表3)。
- 計畫書 (附件3)
- 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 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
- 居住服務地點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居住服務地點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自有者免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明、居家安全防護計畫(緊急狀況處理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居住單位使用建物樓層未達6層者,依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免附)、房屋屋況檢核表(表1)、房屋設施檢核表(表2)、居住空間平面圖(需加註個空間面積,及標示住民與教保員居住空間)。
- 住民申請服務表(表4)。
- 住民需求評估報告(結果須為建議使用本項服務)。
- 申請單位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如附件13、14)。
(四)審查作業:
- 資格審查:由本府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 內容審查:
(1)由本府邀集社會福利學者專家等至少1-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但申請補助案件在三案以下者,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本府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核定後實施。
(2)已接受本府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者﹙如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不予補助。
- 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核定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依規定辦理後續計畫修正與函覆開辦日期等事宜。
(五)執行及核銷:
- 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10日前及12月31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統計報表及服務概況表。另需配合本府實際查核營運情形,為每季查核1次,抽查則不定期得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 核銷與成果報告最遲需當年度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 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每季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4)。
(2)補助經費實支對照表(附件5)。
(3)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6)。
(4)經費支出黏貼憑簿(附件7):本府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另支出收據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並請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且於接縫處核章。
(5)個案名冊。(附件8)
(6)服務費用印領清冊。(附件9)
(7)專業人員名冊(附件10)
(8)上半年/年度成果報告書。(附件11、12)
(六)補助款之預撥:
- 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戶,並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 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12月31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七)督導與考核:為了解實際運作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以及參與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有關經費使用情形及相關設施設備,應依本計畫相關規定使用,不可挪做他用。
- 有關經費使用情形,應按一般會計公認原則及稅法規定,開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本府之查核,另由受補助單位每月檢具報表送府備查,如有與原訂計畫不符情形且未事先函報本府同意變更者得不予補助。
-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確實登打前一個月之統計資料,本府將不定期登錄瞭解業務執行狀況,若有未定期登打之現象,將通知限期改善。
-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聯繫會報或相關輔導、會議、訓練,並提交相關資料俾供本府邀請之專家學者進行督導及管考事宜。
- 依金門縣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實地評鑑作業程序計畫辦理,承辦單位需配合本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評鑑指標」,依「服務管理」、「專業服務」、「服務成效」及「創新服務及特色」四大面向進行評鑑。
-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本府得終止補助,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未依核定計畫及補助項目執行者。
(2)不辦理本補助計畫規定之服務項目者或擅自將受補助之設施設備全部或部份移轉、出借、出租予第三人。
(3)擅自利用本補助之設施設備辦理服務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4)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府查核督導。
九、經費及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