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寓大廈建築物外牆磁磚裝飾材因施工不當、年久失修及天然環境因素,造成磁磚或裝飾材掉落等意外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列管公寓大廈對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公寓大廈。
三、公寓大廈外牆磁磚或裝飾材安全管理巡查、列管及通報機制如下:
(一)由本縣各鄉(鎮)公所依本府列管公寓大廈清冊,針對所轄列管案件每半年定期巡查一次,並函復本府巡查清冊及通報表,巡查機制如下:
1.每年第一次巡查作業:由「金門縣建築物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委託案」承攬廠商會同各鄉(鎮)公所派員巡查。
2.每年第二次巡查作業:由各鄉(鎮)公所派員巡查。
(二)由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每月一次自主巡查,並依巡查結果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府備查。
(三)通報案件由本府派員不定期巡查及複查。
(四)七層以上且屋齡十五年以上公寓大廈列為優先巡查對象。
(五)經通報公寓大廈外牆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列為立即巡查對象。
(六)民眾通報管道為1999縣民服務熱線、縣長信箱及本府(建設處)專線。
四、本要點之案件分類及處理方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