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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80047064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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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金門縣(以下稱本縣)低收入戶婦幼福利政策,健全產婦及嬰兒健康照護,特訂定本計畫。

二、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產婦或嬰兒,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婦女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亦得申請前項補助。

三、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雙胞胎以上者,以增加之胎兒數,每胎增給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籍證明文件。

    (三)醫院證明書(死胎、流產需檢附)。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完成初審,報本府複審;再由本府審核申請人之申請文件,確認無誤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複審及撥款作業。

    資料未備齊者,以書面通知限期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本府誤發補助,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應審核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辦理,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則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