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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070074888 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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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負責盡職、服務卓著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提昇行政效
    能及服務績效,爰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俾統一規範
    核發禮品(券)獎勵案件之適用對象、基準、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方式。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各機關(構)、學校之下列人員:
(一) 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
(三) 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隊員、測量助理。
(四) 聘任、聘用、僱用、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禮品(券),係指非以現金方式發放之禮品或商品禮券,不含獎金與得直接兌換現金
    之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
四、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核發禮品(券)作為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 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 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 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 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 個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禮品(券)。
(二) 團體: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禮品(券)。
    獎勵逾前項額度者,各機關學校應專案報請本府轉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六、本要點獎勵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獲獎人數占總評比人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二)團體: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總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以下。
七、各機關學校辦理獎勵時,應組成評審小組,經公開審查機制評定後,簽報首長核定。
    各機關學校對於獎勵案件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並將獲獎名單及事蹟公告周知。
八、各機關學校就相同獎勵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各機關學校應覈實辦理獎勵,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九、員工以不實或其他不正方法獲得獎勵者,各機關學校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
    員工限期返還發給之禮品(券)。
十、辦理獎勵及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各機關學校舉辦員工競賽活動以核發禮品(券)作為獎勵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