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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關懷在臺住院鄉親慰問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600314851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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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加強對在臺住院病患之關懷與照顧,表達關心慰問之意,致贈慰問品祈祝患者早日康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之發放對象:縣民因罹患疾病透過後送或自行就診方式入住臺灣本島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由縣府人員進行重點關懷致贈慰問品表達關心並提供發放名冊辦理核銷。
五、本要點慰問品每份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