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審核要點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年滿55歲及年滿65歲之認定,以每年各節(春節、端節、秋節)當日為基準日,足歲即得申請(年滿55歲)或予以排除(年滿65歲)。
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本慰助金應於當節前十四日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附證件:申請書、委託書(倘本人親自辦理免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倘已於申請書用印者免附)及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土地銀行或郵局為限)。
五、慰助金發放作業基準日(以每節前十四日為基準):
(一)於當節前十四日以內已完成申請並審核通過,迄正式撥款前因死亡、遷出,仍予發給。
(二)死亡證明應以有關機關通報證明文件為準。
(三)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應於當節前十二日彙整當節受理期間異動名冊(年滿65歲名冊、死亡登記、遷出登記、住址變更登記、遷入登記等),送本府勾稽查對。
(四)申請資格核符者,慰助金於各節前逕匯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各鄉(鎮)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時,應先初核申請人申請應備資料齊全與否、是否設籍本縣、年齡是否為55歲至64歲區間。申請資料未齊全時,應請其於7日內補正資料,倘逾期未補正即不予受理申請。
七、各鄉(鎮)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案,每星期彙送1次予轄內戶政事務所查核,倘申請件數達「30件」,亦得即送戶政事務所查核後轉送本府複核。
八、戶籍資料查核作業:申請人授權於申請書載明同意由戶政機關逕行查證戶籍資料者,得免檢附戶籍謄本,倘未同意者須自行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