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民自主健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三年且年滿三十歲以上者,每兩年申請乙次為限。
三、本要點健康檢查地點,由申請人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檢查。
三十歲以上至三十九歲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以實支醫療收據檢查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八補助之,另百分之十二為個人部分負擔金額,不予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四十歲以上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以實支醫療收據檢查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八補助之,另百分之十二為個人部分負擔金額,不予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四、本要點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一般抽血檢查及以下各款檢查項目之 一,補助金額如附表。但以下指定檢查項目,單項收費額度逾該年齡層最高補助金額者,不在此限:
(一)
超音波(腹部、乳房、攝護腺、血管、心臟,五擇一)。
(二)
上消化道內視鏡(胃鏡)檢查。
(三)
大腸鏡檢查。
(四)
電腦斷層檢查。
(五)
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限女性四十五歲(含)以上、男性六十五歲(含)以上)
(六)
核磁共振檢查(MRI)。
(七)
正子掃描檢查。
五、受檢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申請表。
(二)公、私立醫療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康檢查之註記)。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受檢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受檢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另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為提供健康檢查服務,得與全國合法設立醫療院所簽訂「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行政契約」,並由特約醫療院所代為申請補助款項。
本縣醫療院所代申請補款對象為三十歲以上之縣民。本縣以外之醫療院所代申請補款對象限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
申辦時須檢附第五點個人申請補助相關文件外,另檢附受檢人及金額之清冊、醫療院所存簿封面影本及受檢者部分負擔收據副本,受檢者與醫療院所雙方需於申請表上註明:
「本人(受檢人名字) 已自行支付新臺幣(部分負擔金額)元,並同意由(受檢醫療院所名稱)代為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本補助款項新臺幣(補助金額)元,雙方合意,特此證明」字樣並簽章。
特約醫療院所之簽約、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檢查項目等相關規定由金門縣衛生局另定之。
七、申請人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院所實施多次或單次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符合本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者,應於第一次受檢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以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附表 ( 單位:新臺幣)
年齡 |
類別 |
年齡層
最高補
助金額 |
高階篩檢項目(如備註) |
最高補助金額 |
30-39歲 |
一般民眾 |
3,500元 |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2,500元 |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3,500元 |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3,5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3,500元 |
中低收入戶
|
4,000元 |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2,500元 |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3,500元 |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4,0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4,000元 |
40歲以上 |
一般民眾 |
5,000元 |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2,500元 |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3,500元 |
3項以上(需包含一般抽血
檢查) |
5,000元
|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5,0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5,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8,000元
|
1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2,500元 |
2項(需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3,500元 |
3項以上(需包含一般抽血
檢查) |
5,000元
|
如備註之高階篩檢項目
單項收費≧8,000元(不需
包含一般抽血檢查) |
8,000元
|
備註:
- 超音波(限腹部、攝護腺、乳房、血管、心臟:五項擇一計算)、上消化道內視鏡(胃鏡)檢查、大腸鏡檢查、電腦斷層檢查、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核磁共振檢查(MRI),正子掃描檢查。
2. 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限女性四十五歲(含)以上、男性六十五歲(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