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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政字第1000092025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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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適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暴力、非理性之陳情請願事,可能損及機關設施或危害機關人員安全之虞時,政風機構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
三、政風機構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統籌處理本機關陳情請願事件。
四、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之作法如下:
(一)對本機關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或員工權益,因而導致不滿之情事者,適時建議機關首長指示相關單位,予以改善或疏導。
(二)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陳報首長,協調相關單位機先疏處,使之消弭於無形。
(三)研判可能發生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之事件,應妥擬應變措施,迅即陳報機關首長及通知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或相關單位,妥善疏處;必要時聯繫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協助處理事件時,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擴大變質。
(五)本機關遇有聚眾陳情請願時,應即陳報機關首長,通知相關單位、警衛及保全人員,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支援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六)發現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應迅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七)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單位密切掌握、防範。
(八)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以上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並適時通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和平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1、各機關有大型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察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非上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得以簡訊或其他便捷方式為之,並儘速書面陳報),另續報後情。
2、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事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針對事件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深入檢討後陳報。
(三)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 (一) 、(二) 之一般陳情請願事件、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
(四)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