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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歲入預算編製暨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30061257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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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歲入預
    算編製暨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歲入預算編列應按前年度實收狀況及當年度
    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自然增加趨勢,核實編製歲入預算。


三、本要點考核範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之歲入預算。但下列收入
    不列入考核範圍:
 (各項收支併列性質之收入。
 (事前無法預期之收入,於年度中收入之數。
 (非本府可掌控之收入,如補助收入、其他各級政府配合款收入等。
 (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四、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範圍:
 (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等,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各該機關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非各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下列事項:
      .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廢止,須調整原計畫,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因市場狀況變遷,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致歲入短收或超收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簽奉本府核准者。


五、歲入預算執行率之計算如下:
 (應執行數:「歲入預算數」減「不列入考核之預算數」。
 (實際執行數:即實際收入數 (不含不列入考核之收入數
 (歲入預算執行率:「實際執行數」除以「應執行數」。


六、各執行機關 (單位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應依本要點陳報「歲入預算實際執行報表」 (附表一,就歲入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分別計算其執行率,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經本府主管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後,送本府財政局。
    本府財政局彙整前項資料後,恭請主任秘書召集本府財政局、人事室、主計室、計畫室等單位舉行專案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 (單位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會議應依本要點決定獎懲人員 (承辦人員、主計、主管 ( ) ) 


七、各執行機關(單位)歲入預算編製暨執行之承辦人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歲入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超過百分之一二0者,

          申誡一次。

(二)歲入預算執行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依下列基準獎勵:

     1.預算編列額度未達一百萬元者:不列入獎懲。

     2.預算編列額度達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或達百分之一一0至百分之一二0者,不列入獎懲;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0者,嘉獎一次。

  3.預算編列額度達一千萬元以上至二億元者: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或達百分之一一0至百分之一二0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0者,嘉獎二次。

 4.預算編列額度在二億元以上者: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或達百分之一一0至百分之一二0者,嘉獎二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0者,記功一次。

 (三)中央補助款部分

1.以執行率為考核依據,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者,不予獎勵。

2.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另依相關考核要點辦理考核;屬跨年度補助之計畫俟計劃執行完成後,於完成年度再計入考核。

3.向中央各部會提報競爭型計畫,並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效增加本縣財源,依下列基準辦理獎勵:

1)補助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下者,核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2)補助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3)補助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4)補助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核予記大功一次之獎勵。

(四)同一承辦人員於同一年度有不同歲入科目應予獎勵時,獎勵方式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五)當年度各項歲入科目之實收遇有超(短)收情形,於年度中辦理追加(減)預算程序後仍未達執行標準者,不列入獎懲。

(六)年度中預算執行之收入機關有增加歲入之事由時,得敘明努力之具體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提審查會提高獎勵,已逾追加預算期限者,不受預算執行率80%至120%規定之限制。

(七)屬於酌編性質之收入,預算金額及實收金額未達20萬元者,不予獎懲。

(八)以前年度保留款,不予獎勵。

 

八、各執行機關(單位)歲入預算執行主管(官)、主計人員之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機關(單位)當年度整體歲入預算編列、執行及歲入保留數為考核指標,依下列標準辦理獎勵:

(一)整體考核指標以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00為基準,並視其差異程度依下列標準獎勵:

1.歲入預算應執行數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依事實酌予獎勵之。

2.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00者,嘉獎二次。

3.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二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一00者,記功一次。

4.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二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00者,記功一次。

5.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二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一00,記功一次。

(二)整體考核指標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視其差異程度依下列標準懲處。

1.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2.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3.整體考核指標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