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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托育制度管理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90100254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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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居家式、機構式及社區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成立「金門縣托育制度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及規劃本縣居家式、機構式及社區式托育服務相關政策。
(二)研議本縣托育服務提供者收退費及監督考核等相關事項。
(三)其他托育服務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等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或勞工等團體代表一人。
(三)本縣轄區內已收托幼兒之居家托育人員代表一人。
(四)本縣轄區內公私立托嬰中心或社區式托育服務機構代表一人。
(五)本縣轄區內已送托幼兒之家長代表一人。
(六)本府機關單位(主計、勞政、衛政、消保官、法制等)代表四人。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另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款委員出缺時得改聘。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三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事務,均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副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名委員為主持人;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