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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金門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915090號 令
法規體系: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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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住宿金門警光會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按房型收費,其數額如下:
一、(刪除)
二、二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八百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一千元。
三、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四、四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五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六、六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二千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七、VIP1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三千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四千元。
八、VIP2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VIP房以接待貴賓為主,平日住宿需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
第一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使用人員至遲應於住宿當日二十三時以前進住。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