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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0189880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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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準
歸化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次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二、換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三、補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本府換發
或補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4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