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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103957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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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金門縣垃圾焚化廠 (以下簡稱本廠)
興建計畫以有效處理廢棄物,特制定本辦法回饋提供本廠用地之村 (里)
及鄰近廠址之地區。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地區為本廠服務區內各鄉 (鎮) 公所所轄之行政區。



第 3 條
本廠營運階段,位於服務區內之各鄉 (鎮) 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本府
繳納上月份之回饋金,並由本府撥交廠址所在地之鄉 (鎮) 公所執行回饋
金使用事宜。



第 4 條
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
一  回饋金之計算以每焚化處理 1  公噸垃圾繳交新台幣二佰元計。
二  接受回饋金之鄉 (鎮) 公所應依回饋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
    書」報請本府核定。
三  回饋金之執行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第 5 條
「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內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  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  執行方式。
四  其他事項。



第 6 條
回饋之範圍與方式:
一  回饋金之使用範圍:
 (一) 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 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 有關醫療保健事項、所在地居民健康保險。
 (四) 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 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  提供就業機會:本廠招考職工時,百分之三十以上應保障錄取設籍於
    金門縣之人員,並以廠址所在地之鄉 (鎮) 居民為優先。
三  廠址所在地鄉鎮村里之居民免費使用廠區內之回饋設施。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