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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林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91244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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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林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監督指揮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造林課:造林、育苗、護林、林木撫育及道路綠美化。
二、經理課:森林經理、林業資訊、林地管理、林產處分與利用、轄管公園經營管理及自然保育。
三、行政課:管考、公關、文書、印信、財產、出納、採購及其他不屬各課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苗圃組、植物園組及公園組,置組長,掌理苗圃育苗、植物園及公園管理經營等工作。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