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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014470號 令
法規體系: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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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為加強警醫聯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四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金門縣警察局列舉具體事實,會同金門縣衛生局辦理獎勵。

第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金門縣衛生局依法懲處。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