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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縣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服務烈嶼地區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928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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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金門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0920000598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9 條;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2 年10 月 24 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120092873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