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門縣政府(88)府祕字第 880563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50042053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福建省金門縣陶瓷廠組織自治條例)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71021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及編制表;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730640號令公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710210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及編制表自103年9月1日施行
5.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府行法字第10500057310號令修正發布金門縣陶瓷廠編制表,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考試院考授銓法五字第1054064247號函復本府105年1月25日府人一字第1050006653號函,編制表附註二修正為原文字,即技佐仍改為技士
7.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4 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140004595號令修正發布金門縣陶瓷廠編制表,並自 114 年 2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