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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2: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獎助旅行業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旅行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旅行社包機擴增航空運能,招攬旅客來金門旅遊,拓展金門地區觀光市場,促進金門包機旅遊市場常態化,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營業處所位於金門,且為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會員,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之旅行社。

三、 獎助項目及標準
包機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合計載客率需達7成,未達則不予獎助。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國內航線:(花蓮、臺東、連江航線)
獎助客座數高於100座者每來回架次新臺幣20萬元,得不同航點進出;惟若因航線受限,客座數低於100座者,以7折核計。
(二) 境外航線:(入境包機搭載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需達客座數5成)
1. 非港澳及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每來回架次新臺幣45萬元;港澳及大陸地區,獎助每來回架次新臺幣30萬元。
2. 每架次入境包機之全體旅客凡在金遊程4天3夜以上者,每位旅客獎助住宿新臺幣1,000元。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以單一旅行社為申請單位,於預定包機招攬旅客來金旅遊10日曆天前,函送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助(依申請順序核定):
(一) 獎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 旅行社立案證明與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三) 旅行社登記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旅遊團體行程安排(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五、 審查作業程序
本府受理申請文件後,採書面或會議審查之,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知照;申請文件異動時亦同。

六、 獎助經費結報應備文件獎助經費結報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開金門後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核撥,逾期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 獎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二) 請領經費統一發票或領據或領據。
(三) 租包飛機證明文件。
(四) 航空公司出具之艙單(內應含機型航班實際航班實際起飛時間及人數)。
(五) 實際行程(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六) 合法住宿設施經費支出憑證影本、旅客住宿分房表((應由住宿設施蓋章應由住宿設施蓋章確認確認))。
(七) 實際來金門之旅遊團體名冊。

七、 查核基準查核基準
(一) 採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查核時應就其申請旅客來金人數及實際入住採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查核時應就其申請旅客來金人數及實際入住合法住宿設施點等資料,詳點等資料,詳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若住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若住宿名單未與提報名冊相符者,則宿名單未與提報名冊相符者,則不予以不予以獎獎助助。。
(二) 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者,應返還已補助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三三個個年年度度內內,,不不得再申請本得再申請本獎獎助。助。

八、 經費來源經費來源
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依受理案件逐案審核獎助。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