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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獎助旅行業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旅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觀陸字第1090057890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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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旅行社包機擴增航空運能,招攬旅客來金門旅遊,拓展金門地區觀光市場,促進金門包機旅遊市場常態化,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特訂定要點。

二、獎助對象:營業處所位於金門,且為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之旅行社。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機:係指由旅行社招攬旅客從國內或國外地區無定期航班及無定期包機飛航之機場來金門旅遊者,或經本府專案認可之包機。
(二)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且在金停留期間至少二天一夜。
(三)二天一夜:指包機搭載之旅客,於搭乘包機前或包機抵達金門,於抵達當日實際住宿一晚,並於次日離境者。
(四)來回架次:指同一架包機自啟程地飛抵目的地,再由目的地飛返啟程地,視為一個來回架次。

四、獎助項目及標準
包機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合計載客率平均需達6成,未達則不予獎助,且在金停留期間至少二天一夜。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國內航線:(非定期航線)
  1. 獎助客座數高於100座者每來回架次新臺幣40萬元;惟若因航線受限,客座數低於100座者,以7折核計;如屬單一架次包機,僅來程或回程,則以5折核計。
  2. 搭乘包機之旅客,於搭乘包機抵達金門,其遊程住宿一晚以上者,每位旅客每晚獎助住宿新臺幣500元(以5晚共計2,500元為限)。
(二)國外航線:
  1. 非港澳及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每來回架次新臺幣100萬元;港澳及大陸地區,獎助每來回架次新臺幣30萬元。
  2. 搭乘包機之旅客,於搭乘包機前或包機抵達金門,其遊程住宿一晚以上者,每位旅客每晚獎助住宿新臺幣1,000元(以5晚共計5,000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以單一旅行社為申請單位,於預定包機招攬旅客來金旅遊10日曆天前,函送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助(依申請順序核定):
(一)獎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旅行社立案證明與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三)旅行社登記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旅遊團體行程安排(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如附件二)。

六、審查作業程序
    本府受理申請文件後,採書面或會議審查之,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知照;申請文件異動時亦同。

七、獎助經費結報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包機離開金門後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核撥,逾期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獎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三)。
(二)請領經費統一發票或領據。
(三)租包飛機證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之艙單(內應含機型航班實際起飛時間及人數)。
(五)實際行程(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六)合法旅宿經費支出憑證影本、旅客住宿分房表(應由合法旅宿業者蓋章確認)。
(七)實際來金門之旅客名冊。

八、查核基準
(一)查核時應就其申請旅客來金人數及實際入住合法旅宿等資料,詳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若名單與提報未相符者,則不予以獎助。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三個年度內,不得再申請本獎助。

九、經費來源
    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依受理案件逐案審核獎助。惟當年度經費用罄或經費不足,則停止受理該年度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