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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利息補貼款撥付金融機構案件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本作業規定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金補貼利息案件依程序審查通過後,利息補貼款撥付金融機構案件之程序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    本基金利息補貼,區分下列二類:

(一)      觀光產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      政策性產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    撥付利息補貼款之程序:

(一)      金門地區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附件1)向本府請領利息補貼款。適用不同規定之利息補貼款,應分別填寫申請表。

(二)      目的事業主管部門辦理審查,個案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1.      申請表個案內容錯誤。

2.      個案貸款人資格喪失。

3.      個案貸款人逾期未繳款。

4.      個案貸款人已逾核准利息補貼期限。

5.      未依規定檢附應檢附之資料者。

6.      其他不符合利息補貼規定之事項。

(三)      管理單位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審查結果,依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撥付利息補貼款作業。

五、    利息補貼款撥付後發現個案貸款人不符合利息補貼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部門應追回該利息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