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作業規定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金補貼利息案件依程序審查通過後,利息補貼款撥付金融機構案件之程序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 本基金利息補貼,區分下列二類:
(一) 觀光產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 政策性產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 撥付利息補貼款之程序:
(一) 金門地區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附件1)向本府請領利息補貼款。適用不同規定之利息補貼款,應分別填寫申請表。
(二) 目的事業主管部門辦理審查,個案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1. 申請表個案內容錯誤。
2. 個案貸款人資格喪失。
3. 個案貸款人逾期未繳款。
4. 個案貸款人已逾核准利息補貼期限。
5. 未依規定檢附應檢附之資料者。
6. 其他不符合利息補貼規定之事項。
(三) 管理單位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審查結果,依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撥付利息補貼款作業。
五、 利息補貼款撥付後發現個案貸款人不符合利息補貼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部門應追回該利息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