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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成績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
(一)金門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初核,並報金門縣政府覆核(如附件)。
(二)金門縣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任專業輔人員績效評核。
 
三、考核標準:
(一)輔諮中心針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態度、各項差勤紀錄、專業表現、各項諮商紀錄、專業成長等表現進行初核,並報金門縣政府覆核。
(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2.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3.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屬於聘任制,不受公務人員績效評核標準:「評核為甲等之人數比率,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之限制。
(四)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經年度績效評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並以聘用具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