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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計畫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計畫目標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家庭在機構服務與居家服務或臨時短期照顧服務外的另一種選擇。
    (二)提供在社區內照顧服務,結合社區資源,共同照顧身心障礙者。
    (三)家庭托顧可節省大型建築物、設備的投資及行政管理負擔,降低照顧成本。
    (四)提供家庭照顧者或照顧服務員可在家創業,克服原本無法外出工作的限制,發揮其自身的專業技能且有收入來源。
    (五)運用家庭托顧服務員,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同時幫忙照顧鄰近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及家庭式之照顧環境,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擔。

三、補助辦理期間: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

四、補助對象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六、服務對象、方式與內容
    (一)服務對象:
        1.十八歲以上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
          (1)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2)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3)聘僱看護(傭)。
          (4)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教育費用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
        2.服務單位應就個案進行家訪評估,若經評估不符前項規定,而申請人確有本項服務之需求,所需服務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依個案之服務需求提供下列之服務:
        1.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器具及其他服務。
        2.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文書服務、備餐服務(每日應至少提供一餐)、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文康活動及協助參與社區活動等服務。
        3.安全性照顧: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4.照顧服務之紀錄:家庭托顧服務員每日填報照顧服務紀錄,並定期接受社工人員督導。
 
七、服務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至少應聘一名社會工作人員,提供必要之專業服務,其職責應含輔導並督導家庭托顧員提供家庭托顧服務、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照顧計畫內容擬定、協助照顧人力媒合、照顧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在職訓練)、登打相關系統、相關行政作業等。
        1.社工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3)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者,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2.社會工作人員每年須參加身心障礙相關訓練課程至少20小時以提升專業知能。
    (二)於年度計畫執行中若有更替之必要,須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十日內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如進用人員不符規定,本府不予補助該人員人事費用。
    (三)社會工作人員應遵守事項:
         1.於接案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家庭訪視並完成以下工作:
           (1)評估服務需求、訂定家庭托顧個別處遇計畫及建立個案資料檔案,並隨時更新紀錄。
           (2)向民眾說明服務規定、家庭托顧服務員工作職責及費用補助額度,確認民眾了解無誤後簽定委託服務契約書。
         2.遴用受過專業訓練之家庭托顧服務員,建立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料庫,提報家庭托顧服務員之姓名、資格等文件資料,報送本府備查後始得輔導媒合提供服務。並確認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家庭托顧服務應遵守以下事項:
           (1)服務人數含家庭托顧服務員之身心障礙者家屬不得超過3人,其身心障礙者家屬,不得以其請領照顧服務費。除其身心障礙者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全日托(8小時)或半日托(4小時)為原則,且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2)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3.與家庭托顧服務員訂定家庭托顧服務契約、工作內容、工作守則、申訴流程、撰寫記錄、托顧家庭考核及退出機制、家庭托顧處遇計畫等,並製作相關表格、記錄、文件等,並協助其居家硬體設備改善。
        4.應訂定督導流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員緊急應變支援及必要之協助與指導(確認服務項目及工作內容、情緒的處理以及情感的支持、對於違反服務規範者提出糾正與指導等),並建立健全督導及訓練系統,每季應以電話訪問及不定期實地督導方式,充分掌握民眾接受服務情形及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現況,定期召開個案或團體督導、個案研討會,並作成記錄。
        5.應於服務結束時或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透過問卷調查方式,辦理服務使用者滿意度調查及其統計結果分析,並提出具體改善策略。
    (四)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事項:
        1.家庭托顧服務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具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
          (3)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訂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
        2.開始提供服務前,家庭托顧服務員應出示三個月內合格之體檢報告(含胸部X光、肺結核、B型肝炎、糞便檢查、痢疾等),並於服務期間內每2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
        3.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4.接受本府之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5.製作服務紀錄並定期更新。
        6.服務對象如有下列情形,家庭托顧服務員應主動通報受託單位,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該服務對象之補助:
          (1)死亡。
          (2)患有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而無效者。
          (3)戶籍遷出本縣者。
          (4)暴力衝突事件:托顧家庭內外發生之衝突、暴力或攻擊事件。
          (5)虐待及性侵害事件。

    (五)家庭托顧服務員之住所及設施設備規定:
        1.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
        2.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6.6平方公尺以上:其家庭私人空間(如臥房)不計算在內。
        3.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在80公分以上。
        4.衛浴設備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
        5.置休憩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6.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7.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及滅火器。
    (六)服務成效:
        1.每年至少辦理2場次之宣導活動,並將宣導時間、地點、人次、照片等相關資料載於成果報告。
        2.每季應建立定期督導制度,每次召開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團體督導會議須留有紀錄,以確保服務品質,並載於成果報告。
        3.受補助之專業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並載於成果報告。
    (七)於補助期滿、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內應將相關資料檔案交予本府。承辦單位及相關人員對個案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本府之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
    (八)其他本府交辦之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事宜與活動。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定通過後核撥經費;受補助單位倘為延續性申請可追溯自當年度1月1日起補助。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1)
        2.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1)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
          (2)前言。
          (3)目的。
          (4)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5)收案標準。
          (6)服務對象及人數。
          (7)服務方式及內容及流程(含休閒文康相關內容之規劃、作息表)。
          (8)人力配置(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 。
          (9)經費概算。
          (10)服務期程甘特圖。
          (11)預期效益。
          (12)過去服務績效(第一年開辦免填) 。
          (13)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14)財務管理之規劃(含預算書、履行營運經費來源、行政管理支出的比例、經費收支處理與配置之合理性)。
          (15)其它。
        3.房屋租賃契約書。
        4.法人登記證明或立案證明證書影本
        5.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6.申請單位身份關係聲明 書(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 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 人員人員及關係人身份 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 (如附件 8 及附件 9)。

九、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一) 專案(業)人員服務費 1.專業服務費(附件 2) (核銷時應檢附附件 3):每一服務單位最 高補助 1 名社工員。 2.專案人員服務費(申 請單位請款時應檢附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112 年 9 月底之在 案服務個案總人 數達 40 名以上之 服務單位,得再申 請補助專案人員 一名,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 33,000 元。 (2)專案人員應為大 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照顧服務費(核銷時應檢附附件4):
        1.依障礙程度補助,輕度每人每日全日托以新臺幣(以下同)760元計、中度以880元計、重度以960元計、極重度以1,040元計;半日托輕度以380元計、中度以440元計、重度以480元計、極重度以520元計。
        2.民眾自負額度採定額負擔,不分障礙程度,一般戶全日托每人每日負擔190元、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領有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者),負擔114元、低收入戶免負擔;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22日。
    低收入戶 領有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
一般戶
輕度 全日托 760元 民眾自負額:0元 民眾自負額:
全日托114元
半日托57元
民眾自負額:
全日托190元
半日托95元
半日托 380元
中度 全日托 880元
半日托 440元
重度 全日托 960元
半日托 480元
極重度 全日托 1,040元
半日托 520元
 

    (三)教育訓練費: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膳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四)業務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項目含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器材租金、維護費及雜支等項目,每一服務單位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
    (五)個案交通費:依身心障礙 者實際往返住家與托顧 家庭次數及車資補助交 通費(已接受服務提供單 位媒合之交通接送資源 或使用長照社區式服務 交通接送 BD03 碼者,不 得請領),以身心障礙者 住家與托顧家庭之距離 為計算標準,五公里以外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2,200 元
    (六) 租車費:補助服務提供單 位媒合合法之交通接送 資源(如小客車租賃業或 計程車)之租車費,須檢 據核銷。(個案已使用服 務提供單位媒合之交通 接送資源,不得再請領個 案交通費)
    (七)保險費:已收托服務對象之家庭托顧員每住所最高補助5,000元,包含家庭托顧住所公共意外責任險、家托員與服務使用者參與社區活動之意外險,須檢附原始憑證核銷覈實支付。 
    (八)家庭托顧住所開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補助文康休閒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健康管理設備等提供托顧服務所需之相關設備,與服務空間之無障礙環境改善(例如:衛浴設備之防滑措施及扶手等裝備),每ㄧ住所最高補助20萬元(經常門/資本門分開估算),最高補助2住所
    (九)辦公設施設備費:每單位最高補助10萬元(經常門/資本門分開估算)。受補助單位以本補助案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列於財產清冊列管。
    (十)離島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於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家托員,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最高補助12個月。
    (十一)照顧困難個案服務加計費:收托個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每一個案全日托1日加計200元,半日托1加計100元,加計之費用免計部分負擔:
        1.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者或植物人。
        2.障礙程度中度以上,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者。(如附件5)
        3.身心障礙證明中ICD診斷碼註記(腦性麻痺患者:G80;脊髓損傷者:S14、S24、S34)、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
        4.有管路(或傷口、燒燙傷)之身心障礙者。
    (十二)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 備金費 :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費用,社工員補助1人,須檢附原始憑證核銷覈實支付。
    (十三)服務處遇費:以實際收托服務個案補助,每名個案每月2,000元,個案使用服務當月需超過52小時,受補助單位應優先運用服務處遇費於照顧服務費,以提升民眾服務使用之意願,核銷時需檢附個案名冊。 
    (十四)申請單位執行方案所需經費超過本府核定總經費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並應依核定結果編列自籌款辦理。

十、執行及核銷作業:
    (一)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10日前及12月15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統計報表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核銷與成果報告最遲需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需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經費支出憑證簿。
        2.經費核銷收支清冊。
        3.黏貼憑證用紙。
        4.人事薪資清冊。
        5.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6)
        6.個別服務計畫報告。
        7.當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7)
        8.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十一、補助款之預撥
     (一)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二)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12月15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十二、本府及受補助單位權責
      (一)本府之權責
          1.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2.得隨時派員參與申請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
          3.協助相關行政協調。
          4.不定期對申請單位進行平時督考與定期考核。
          5.本府不定期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瞭解業務執行情況,若有未定期登打之現象,將通知限期改善。
    (二)受補助單位權責
        1.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5.受補助之專業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並載於成果報告。
        6.受補助單位需於每月5日前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確實登打前一個月之統計資料。

十三、本計畫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為促進專業人員久任, 本計畫相關久任機制得 依金門縣促進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人員穩定及久 任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