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緣起:為保障及維護本縣合格登記之托育人員其身體健康,避免因感染流行性感冒或其他傳染性疾病,而傳染給幼兒,擬定本補助計畫,期望提升托育服務品質及強化托育量能。
二、補助資格及標準:
(一)補助資格:
實際於本縣從事托育服務,合格登記之托育人員。
(1)居家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
(2)機構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
(二)補助標準:
1.健康檢查(以下稱體檢)費:
(1)準公共托嬰中心、公共家園及加入準公共托育服務者,每人每2年至多補助1次,最高補助新臺幣500元。
(2)體檢毋需自費者,則不予補助。
(3)體檢報告內容應包含胸部X光、傷寒及A型肝炎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規定之檢查,若缺其中一項則不予補助。
(4)新案、重新加入本縣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及未加入準公共托育服務並未有收托事實者,不予補助。
2.流行性感冒(以下稱流感)疫苗施打費:
(1)每人每年至多補助1次,最高補助新臺幣500元。
(2)已納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費施打對象者,如機構式托育人員及50至64歲者,不予補助。
三、依各項補助,其補助金額整理如下表: 單位: 新臺幣
|
居家式 |
機構式 |
資格
條件 |
準公共托育服務者 |
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者 |
準公共托嬰中心及公共家園 |
公私立托嬰中心 |
體檢 |
500 |
X |
500 |
500 |
流感疫苗 |
500 |
500 |
X |
X |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體檢費:
1.領據。
2.收據正本(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或遺失補發之收據,皆不予補助)。
3.體檢報告影本。
4.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流感疫苗施打費:
1.領據。
2.收據正本(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或遺失補發之收據,皆不予補助)。
3.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 居家式托育人員應於體檢報告取得或流感疫苗施打完畢翌日起10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本府社會處申請補助(以資料備齊為準),審核無誤後,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二)機構式托育人員之體檢報告取得翌日起10日內由機構統一檢齊應備文件(一)1-4並列冊,送本府社會處申請補助(以資料備齊為準),審核無誤後,補助款將個別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三)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社會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四)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五)申請人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以前申請完畢,逾期不受理。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