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托育服務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30069432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緣起:金門縣政府為維護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托育相關工作人員身體健康,避免因感染傳染性疾病而傳染給幼兒,訂定本補助要點,保障嬰幼兒健康及受托品質。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合法登記在案之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工作人員。
(二)本縣登記在案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

三、補助標準:
(一)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工作人員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每人每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以下稱健檢)費,廚工每人每年補助1次健檢費用,每次補助金額新臺幣1,000元。   
(二)健檢費用少於新臺幣1,000元者,則以實際金額給付。
(三)健檢報告內容應包含胸部X光、傷寒(糞便)及A型肝炎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規定之檢查,若缺其中一項則不予補助。
(四)新加入、重新加入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工作人員及準公共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當年度不補助;已登記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但尚未收托者,不予補助。       

四、應備文件:
(一)領據正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健檢報告影本。

五、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工作人員取得收據日起30日內,由機構統一檢齊應備文件,送本府社會處審核無誤後,補助款逕個別匯入工作人員帳戶。
(二)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取得收據日起30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金門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初審,經本府社會處複審無誤後,補助款逕匯托育人員帳戶。
(三)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四)申請人應於跨年度前申請完畢。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