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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07: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支持網絡),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結合社會處、金門縣衛生局、特殊教育諮詢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輔導團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
第3條
本支持網絡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各組成單位除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第4條
本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單位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二、本府教育處必要時得邀集各組成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聯繫會報,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第5條
本支持網絡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善用特教通報系統:確實督導所屬各級學校及單位依各項業務作業期程完成通報;透過定期分析資料,進行政策規劃及資源經費的分配。
二、整合轉銜服務之聯繫:透過定期召開聯繫會報與個案管理系統之建立,促使各級學校落實轉銜服務及資源整合。
三、提供特殊教育訊息:將特殊教育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傳達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四、推動特殊教育活動:協調或委託大專院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教學術單位、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觀摩會、展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五、提供復健與醫療諮詢: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及專業團隊合作,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社政福利申請: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供學生及家長各項福利之服務。
第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