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門縣政府(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
二、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三、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社政、衛生福利、勞政及其他事項者,應協調各該機關(單位)協助辦理。
第3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
二、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三、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一)協助鑑輔會辦理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通報事宜。
(三)配合特殊教育輔導團,研發課程與教材教法、規劃辦理研習與社群、執行訪視與評鑑、入校輔導及專業諮詢等事宜。
(四)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學資源、輔助器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等事宜。
(五)建置相關人力及社區資源庫,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參考運用。
第4條
學校及幼兒園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相關專業人員、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評估個案需求,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5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本府得視需要召開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與合作,並規劃與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二、建置資訊平台: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供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訊息及申請支援服務與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校及幼兒園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6條
本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及幼兒園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7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與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