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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69447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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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門縣政府(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
二、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三、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社政、衛生福利、勞政及其他事項者,應協調各該機關(單位)協助辦理。

第3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
二、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三、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一)協助鑑輔會辦理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通報事宜。
    (三)配合特殊教育輔導團,研發課程與教材教法、規劃辦理研習與社群、執行訪視與評鑑、入校輔導及專業諮詢等事宜。
    (四)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學資源、輔助器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等事宜。
    (五)建置相關人力及社區資源庫,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參考運用。

第4條
學校及幼兒園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相關專業人員、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評估個案需求,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5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本府得視需要召開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與合作,並規劃與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二、建置資訊平台: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供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訊息及申請支援服務與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校及幼兒園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6條
本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及幼兒園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7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與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