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資源中心置主任一人,遴聘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之特教教師或相關特教專業人士擔任之,綜理特教資源中心各項業務。設輔導發展組、鑑定安置組、專業團隊組及資優教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調用學校教師或約聘(僱)專業人員擔任。特教資源中心依特殊教育業務之需求,得聘社工師、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教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三、特教資源中心工作任務如下:
(一)輔導發展組:
1. 規劃特殊教育發展計畫。
2. 修訂各項相關特教法規。
3. 彙整出版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及執行成果報告。
4. 提供特殊教育諮詢服務或相關輔導。
5. 辦理課程教材研發與出版。
6. 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專業進修活動。
7. 規劃辦理資優教育方案。
8. 甄選特殊教育優良教師。
9. 推展特殊教育評鑑及訪視業務。
(二)鑑定安置組:
1.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2. 規劃辦理心評人員培訓。
3.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升學轉銜業務。
4. 辦理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等業務。
5. 協調分配教育及心評人力調度。
6. 蒐集管理相關評量工具。
7. 辦理適性輔導安置業務。
8. 其它有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項。
(三)專業團隊組:
1. 負責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規劃與運作。
2. 教師助理員申請管理與考核。
3. 辦理輔具器材之評估、借用與維護。
4. 個案無障礙環境需求評估。
5. 推動親職教育、家庭諮詢支持、特教志工。
6. 統籌支持網絡資源、社區資料庫等相關業務。
(四)資優教育組:
1. 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2. 辦理資優教育知能宣導工作。
3. 補助辦理多元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4. 規劃推動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5. 辦理資優教師增能進修。
6. 辦理資優教育經驗交流。
7. 提供資優教育資訊及諮詢服務。
8. 其他資優教育相關事項。
四、調用教師擔任中心主任者,得專職不另授課;擔任組長者,授課節數,得視學期實際情況調整,每週授課至多四節,其餘課務由原校以聘用代理(課)方式處理。
五、擔任特教資源中心主任及組長者,其待遇及各項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行政資歷比照學校予以累計。
六、特教資源中心每學期召開檢討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特教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