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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06286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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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簡稱本府)為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
系統,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簡稱特教資源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特教資源中心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發展業務

1.提供特殊教育諮詢服務或相關輔導。
2.辦理課程教材研發與出版。
3.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專業進修活動。
4.推展特殊教育訪視業務。
5.辦理特殊教育輔導團業務。
6.規劃專長巡迴輔導專業成長。
7.規劃情緒及行為問題處理支援團隊。

(二)鑑定安置業務:

1.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工作。
2.規劃辦理評估人員培訓。
3.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升學轉銜業務。
4.辦理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等業務。
5.協調分配教育及評估人力調度。
6.蒐集管理相關評量工具。
7.辦理適性輔導安置業務。

(三)專業團隊業務

1.負責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規劃與運作。
2.教師助理員申請管理與考核。
3.辦理輔具器材之評估、借用與維護。
4.個案無障礙環境需求評估。
5.推動親職教育、家庭諮詢支持、特教志工。
6.統籌支持網絡資源、社區資料庫等相關業務。

(四)資優教育業務

1.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2.辦理資優教育知能宣導工作。
3.補助辦理多元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4.規劃推動多元資教育方案。
5.辦理資優教師增能進修。
6.辦理資優教育經驗交流。
7.提供資優教育資訊及諮詢服務。

三、本府特教資源中心之人員配置及進用條件,規定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特教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兼之。
(二)置副召集人二至三人,由本府就具特教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之一聘兼之。
(三)置專業工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擔任: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特教資源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3.由本府指定之條件。

(四)置其他工作人員七至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或代理教師。
2.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教師助理員及其他專業約聘人員。
3.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
4.由本府指定條件之人員。

(五)除上述人員,得視業務需求置執行秘書及諮詢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特教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擔任特教資源中心以下之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
(一)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擔任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四千五百元。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4.學校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二)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學校教師得全時申請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學校教師以部分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學校教師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四至六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四)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五)學校校長擔任特教資源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

五、本府特教資源中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府就人員之適任性予以評估後,評估適任者,始得續聘兼之。前列人員於聘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

六、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府應就特教資源中心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培訓及相關業務參與情形,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
(一)依下列考核結果,給予敘獎並辦理續聘:

  1. 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 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 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 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 未達七十分:列為績效不良,除特殊情形外,不予續聘。

(二)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三)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四)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特教資源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部時間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五)前款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教育部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進修後,於各該中心分享成果。

七、特教資源中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府審核。每學期召開檢討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特教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