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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勵國中小學生參加英語檢定考試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宗旨: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學生英語能力,鼓勵學生參加英語能力檢定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

三、補助標準:
(一)國小學生通過各類英語檢定考試,並達到CEF架構之A1(A1)者;國中生通過各類英語檢定考試,並達到CEF架構之A2(A2)者,全額補助報名費,但每級檢定考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CEF架構之對照表由檢測單位自行公布,學生提出申請時,需檢附報考檢測之對照表。

四、申請方式:
(一)學生檢具英語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影印本、各階段報名費收據正本、CEF架構對照表向各校教務處提出申請,由各校驗證後造冊,含報名費收據正本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
(二)第一次申請: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三)第二次申請: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四)各校請彙整通過英語檢定及格學生報名費憑證向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度第一次申請可含前一年度尚未申請學生。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支付。

六、本要點經簽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