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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學生參加英語檢定考試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4216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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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學生參加英語檢定考試,提升英語學習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教師及學生。

三、補助標準:

(一)參加各類英語檢定考試且通過以下或同等級標準者,補助全額報名費。
  1. 國小學生通過並達到CEF架構之A1級者。
  2. 國中學生通過並達到CEF架構之A2級者。
  3. 高中(職)學生通過並達到CEF架構之B1級者。
  4. 教師通過並達到CEF架構之B2級者。
(二)參加未於金門縣內設立考場之英語檢定考試,並通過各階段等級標準者,補助來回機票。
  1. 補助准考證考場地點直航機場或最近機場之往返機票為原則。
  2. 如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依最近機場當日公告最低牌面價之票價給予報支,惟出示票根之票面價較牌面價為低者,以較低價報支。
同等級英語檢定考試以補助一次為限。
英語檢定與CEF架構對照表如附表,如參與檢定考試類別不在附表所列項目中,應檢附該報考單位所公布之檢測對照表。

四、申請方式:
(一)每年分為兩梯次申請:
    第一次為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第二次為每年十二月一日前。
(二)申請補助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向各校教務(導)處提出申請,由各校統一彙整並驗證造冊後向本府提出申請(不接受個人單獨向本府申請):
  1. 英語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影印本。
  2. 各階段報名費收據或證明正本。
  3. CEF架構對照表。
  4. 金門縣內無設立考場之檢定,往返機票登機證。
(三)每年度第一次申請(每年六月三十日)可連同前一年度尚未申請者一併申請。

五、經費來源: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支付。

附表:常見英檢與CEF架構對照表
檢定名稱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全民英檢
(GEPT)
托福(TOEFL) 多益
(TOEIC)
雅思
(LELTS)
師徳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全民網路英語能力檢定(NETPAW)
紙筆ITP 網路iBT
分級 A1
Breakthrough
小學英檢
筆試6顆太陽
口試3顆太陽
    L60/R60   STYLE檢定Level 5
Level 6
  基礎級A1
A2
Waystage
初級 337以上   225以上
L110/R115
3以上 JET檢定
Level A
Level B
Key English Test (KET) 初級A2
B1
Threshold
中級 460以上 42以上 550以上
L275/R275
4以上 JET檢定
Level C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PET) 中級B1
B2
Vantage
中高級 543以上 72以上 785以上
L400/R385
5.5以上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FCE) 中高級B2
C1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高級 627以上 95以上 945以上
L490/R455
6.5以上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CAE) 高級C1
C2
Mastery
優級 --- --- --- 8.0以上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CPE) 專業級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