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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3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藝文推廣科:文化政策及法規研擬、社區文化活動策劃、文化人力資源整合及管理、規劃充實鄉鎮展演設施、義工組訓、公共藝術規劃審議、藝術人材培育與獎勵、國際文化交流、藝術活動策劃、藝術團體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二、圖書資訊科: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規劃輔導、建置圖書資訊網路中心、圖書館利用教育推廣、推動終身學習教育、圖書館自動化、公共資料庫、出版各項書刊等事項。
三、文化資產科:古蹟、文獻、歷史建築、傳統建築聚落之保存與再生利用、文化史料採集整理出版、民俗文物調查研究及保存、文化資產人才培育獎勵、史蹟源流研究推廣、世界遺產文化之規劃與推展等事項。
四、行政科:文書、印信、研考、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工友管理、基金會輔導及其他不屬各科之業務等事項。。

4
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5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7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8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9
本局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並受本局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10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