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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32996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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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3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藝文推廣科:文化政策及法規研擬、藝術及文化活動策劃、藝術人才培育及交流、藝術團體扶植與輔導。
二、圖書資訊科: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及輔導、圖書資訊系統及數位創新、閱讀推廣、出版文史暨文學書刊。
三、文化資產科:古蹟、文獻、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之保存與再利用、文化史料採集整理出版、古物調查研究及保存、民俗傳習及傳統匠師培訓推展。
四、行政科: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工友管理、基金會輔導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4
本局置科長、秘書、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5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6 條之1
本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7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8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9
本局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並受本局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10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