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受上級財政主管督導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局長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電子作業科:掌理電子作業、資訊管理、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之稽徵,租稅教育宣導、違章處理及行政等事項。
二、財產稅科:掌理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違章處理,各項欠稅及財務罰鍰之處理事項。
三、行政科:掌理文書處理、公文檢查、出納、管考、庶務、檔案、施政計畫、稅務行政救濟案件、業務列管考核等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科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科長、稅務員、科員、稽查、助理稅務員、辦事員。
第 5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並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9 條
本局為推行局務,得由局長召開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