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如下:
一、本國籍漁船、娛樂漁業漁船、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第 3 條
漁港管理費由本府收取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漁港管理費,本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4 條
船舶因緊急避難而進泊漁港期間,免收漁港管理費。
第 5 條(刪除)。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