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鑑安輔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鑑安輔申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團體或組織出任者隨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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