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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受教育局督導,
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體育訓練、研習、競賽活動、表演、調查、推廣、宣傳、輔
    導、研究等相關事項及一般行政業務。
二、場地組:場地設備、體育器材管理、維護,環境衛生管理及庶務行政
    業務等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場置組長、幹事、助理員。


第 5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場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場為推行場務,得由場長召開場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