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受教育局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體育訓練、研習、競賽活動、表演、調查、推廣、宣傳、輔導、研究等相關事項及一般行政業務。
二、場地組:場地設備、體育器材管理、維護,環境衛生管理及庶務行政業務等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場置組長、幹事、助理員。
第 5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場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場為推行場務,得由場長召開場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