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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3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掌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有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業務。

二、第二課: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4
本所置課長、課員、助理員。

5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7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8
本所為推行業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9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10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